发布时间:2014-11-24 阅读量: 发布人:成人学历网
又是一年河南成人高考录取季,每年在这个时候都是很多考生的收获季节,也是河南省科学技术类大学成人函授教育学院新生录取的季节。为让各位新生更了解河南省科学技术类大学成人函授教育学院,现刘老师把该院校成人函授教育新生学籍管理规则发布于此,望各位同学及时查看,在入学后积极遵守校规校纪,在两年半时间内拿到自己的成人教育毕业证!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合格者,方能取得学籍,由学校发给相应的学生证、校徽,建立相应的学籍档案。凡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随时处理,不受时间限制)。
第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本人提出申请者,持所在单位证明(因病须持县级及其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随下一年级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入学按年份定称年级,如2010年入学的新生简称为2010级。毕业生按毕业年份定称届,如2010年毕业的学生简称2010届。
第五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均须按规定到函授教育学院学生科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条 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二章 成绩与考核
第七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我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计分册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升级、留级、降级及毕业的依据。
第八条 学生政治思想品德的考核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医药类专业学生同时依照《高等医药院校学生规范》,每学年进行学年鉴定,毕业生另外进行毕业鉴定,主要采取个人总结、班主任下评语、学生科审核、函授教育学院签署意见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学业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平时成绩占20%——30%;考查课程的学期总成绩应包括期末考查、平时成绩、阶段作业、实验和期中测试等几部分,由任课老师综合评定。
第十条 医药类专业学生在临床实习期间的成绩评定,由实习医院的科(室)任课教师做出客观评语,确定成绩,载入临床实习登记册,并报医院医政部门审核盖章。各科实习成绩全部合格者,才能参加毕业考试。
第十一条 每门课程学生有四次参加考核的机会,即:学期考核、学期补考、毕业前补考、结业后修业年限内的补考。
第十二条 每学期对每门课程均作学期考核,考前将进行资格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记零分。
(一) 缺课学时数累计达该课程学期计划面授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 该课程作业缺交次数达三分之一者;
(三) 实验课、实习课缺课次数达三分之一者。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无故缺考。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核者,考核前要先到函授教育学院学生科办理请假手续,之后到教务科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缓考。未提出缓考申请或申请未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视为缺考。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或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正常补考。凡因被取消考试资格或缺考而参加补考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到教务科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参加补考。
第十五条 考核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计零分并依次取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修照顾有关课程:
(一) 第二学历学生;
(二) 在册学习第二专业的专升本学生此前已经取得了国家承认的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的;
(三) 参加全国自学考试,取得同层次单科结业证明的学生;
(四) 在我校相关专业进修,经考核取得及格成绩者;
(五) 留级、降级学生已取得及格成绩者。
河南省科学技术类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免修照顾课程相关条件:
(一) 申请免修照顾的课程应与我校所开设课程内容相近、教学时数基本相同;
(二) 成绩在70分以上、毕业时间距我校本课程开课时间不超过三年;
(三) 第二学历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升本层次的学生原则上申请免修照顾的课程应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免修不照顾;
(四) 进修生或取得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明的成绩不超过三年的,均可免修照顾;
(五) 留、降级学生已取得及格成绩的课程,均可免修照顾;
(六) 免修照顾课程不免学费。
免修照顾申请应于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的期末提出,本人填写免修照顾申请表,提供毕业证等有关证件和原始成绩单及复印件各一张。获准者,原成绩记本人成绩档案,作为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计作:分数/免。
第十七条 学生的学籍由函授教育学院专人管理。在校或毕业的学生因故需办理成绩证明时,必须使用函授教育学院统一印制的河南省科学技术类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中文或中•英文对照成绩单,加盖公文后方可有效。办理成绩证明时应绩纳管理费。
第三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八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经补考或连续两学期有三门及以(此处为省略号)程不及格而没有达到退学条件者,应预留级或降级。
学校若无后继班,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作如下处理:
(一)留、降至相近专业;
(二)随原班试读(想见函授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为试读生的暂行管理规程)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六•降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期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第二十条 考核不及格课程的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 课程分学期讲授而每学期都进行考核者,每学期按一门课计算;
(二) 独立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等,按一门课计算;
(三)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课程设计各按一门课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一) 因工作变动,学非所有者:
(二) 因患有某种生理或身体疾病,经县级及其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复诊,确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而可以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 因学科差别等原因,确实无法坚持在原专业学习者;
(四) 原报考专业无法卡班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或转学:
(一) 虽被我校录取,单位报到注册者;
(二) 距完成学业只差一学年者;
(三) 专科转本科,业余转脱产;
(四) 不符合上级规定的转学条件者;
(五) 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四条 要求转专业的学生,应由本人填写校内转专业申请表,并报经函授教育学院审核、批准。校际间转学手续,按河南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计划面授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计划面授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报请函授教育学院批准。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两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出具县级及其以上医院的康复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随下一年学习。如没有后续班,可随相近专业学习、毕业。
因参军而休学的学生复学后的相关问题依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第六章 退学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一) 经补考各学期累计有5门及其以(此处为省略号)程不及格者;
(二)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
(三) 本科连续留、降级及第三次留、降级者;专科第二次留、降级者;
(四) 不按规定进行学期注册者、不缴纳学费者;
(五) 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 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七) 具有我校学籍又报考其他院校同层次专业并被录取者;
(八) 本人要求退学经劝阻无效者;
(九) 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者;
(十) 经县级及其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严重传染病或意外致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第二十九条 因学业成绩等原因退学的学生,如本人迫切要求函授学习,而在校期间未受过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尚有修业时间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并缴纳等同一年学费的试读费,可留、降级或随原班试读一年。试读期间不得出现经补考不及格课程》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应立即办理退学手续并离开学校。对于自动退学或准予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含一年)成绩合格者,学校发给相应的肄业证明》
第三十一条 对因故批准退学者,其学费按一下标准退还:入学后两周内退学扣缴学年学费总额10%,一个月内退学扣缴学年学费总额20%,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退学扣缴学年学费总额50%,超过六个月退学所缴学年学费不再退还,本人要求退学者所缴学费原则上不再退还;因违反校纪校规或其他违法行为而被勒令退学者,所缴学费一律不退。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通过政治思想品德鉴定,经学校审查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学生可按照河南省科学技术类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习至最后一学期,经补考有五门及其以下课程不及格者,可参加毕业前补考,通过者,准予毕业。不及格课程达五门以上者,不得参加毕业前补考,须重修。
第三十四条 重修年限为一年。重修学生可根据自己不及格课程的情况,随本专业同层次(或高层次)低年级听课、考核,一年内修完不及格课程,可随下一年级毕业。若没有后续班,基础课可随其他专业重修,专业课自修,随下一年级毕业前补考进行考核。
第三十五条 重修学生须缴纳等同下一年全年学费标准的重修费(教材相同的可不再购书)。重修学生应于重修前一学期的期末填写重修申请表,办理重修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
(一) 经毕业前补考,仍有不及格课程者;
(二) 重修期满,仍有不及格课程者。
第三十七条 持有结业证书而仍有补考机会的学生,结业半年后、一年内对不及格课程可在申请一次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无论何种原因,仍没有取得毕业资格者,按永久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
第三十八条 所有换发成人教育毕业证者,换发证时间为其毕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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